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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殺勿論

ㄍㄜˊ ㄕㄚ ㄨˋ ㄌㄨㄣˋ gé shā wù lùn 返回辭典

擊殺凶惡的人不以殺人論罪

辭典
成語典
義項
1
釋義

格殺勿論的意思

官方原文,未改寫
  1. 擊殺凶惡的人不以殺人論罪。#語本《周禮.秋官.朝士》漢.鄭眾.注。

拆解

逐字釋義

本站整理
格
ㄍㄜˊ 長枝條 「格」完整條目
殺
ㄕㄚ 以刀或武器使人或禽獸等失去生命 「殺」完整條目
勿
ㄨˋ 不要、不可 「勿」完整條目
論
ㄌㄨㄣˊ 《論語》的簡稱 「論」完整條目

逐字釋義取自教育部各部辭典的單字條目,原文照錄;拆解方式與連結為本站編排。

對譯

外文對譯

本站整理
英文

(idiom) to kill on sight (without fear of prosecution) CC-CEDICT(英漢)・ge2 sha1 wu4 lun4・CC BY-SA 4.0

外文對譯取自開放授權辭典(英 CC-CEDICT、法 CFDICT、德 HanDeDict),依 CC BY-SA 授權、可改作,與上方教育部釋義的 CC BY-ND 分區標示;本站僅比對詞頭後原樣列出,未改寫。

延伸

同詞首字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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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ㄍㄜˊ格斃 ㄍㄜˊ ㄅㄧˋ格牌 ㄍㄜˊ ㄆㄞˊ格目 ㄍㄜˊ ㄇㄨˋ格範 ㄍㄜˊ ㄈㄢˋ格鬥 ㄍㄜˊ ㄉㄡˋ

以「格」開頭的其他條目,由本站依官方條目自動列出,僅供查檢線索,非語義推薦。

用法

用法說明

官方原文,未改寫
語義說明
擊殺凶惡的人不以殺人論罪。
使用類別
用在「殺之無罪」的表述上。
例句
  1. 01.當局已下令,對暴動份子格殺勿論。
  2. 02.統帥已下達陣前逃亡者、格殺勿論的命令。
  3. 03.對不肯解除武裝的戰俘,我軍將領已決定格殺勿論。
  4. 04.演習視同戰爭,凡怠慢而嚴重貽誤軍情者,一律格殺勿論。
典源

典源 #《周禮.秋官.朝士》漢.鄭眾.注*1*

官方原文,未改寫

謂盜賊群輩2若軍,共攻盜鄉邑及家人者,殺之無罪。若今時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人欲犯法者,其時3格殺之,無罪。

注釋
  • 典故或見於《史記.卷五一.荊燕世家》。
  • 若軍聚眾成軍。
  • 格殺擊殺。「格」與「挌」通,擊。
典故

典故說明

官方原文,未改寫

《周禮》一書相傳為周公所撰,記載了周代的官制。在該書《秋官.朝士》中提到「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漢代鄭眾解釋這句話的意思說:「如果有盜賊聚眾成軍,來攻打搶劫別人的村舍,殺害別人的家人,這些匪徒假如因此被殺,殺人者無罪。這就好像現行法律,無故侵入他人屋裡、強行登上他人之車、強迫他人犯法,如果因此被人格殺,殺人者無罪。」這就是「格殺無論」的典源,這句成語就是用來指殺凶惡的人不以殺人罪論。

書證

歷代書證

共 3 條官方原文,未改寫
書證
  1. 01.清.夏燮《中西紀事》卷一三:「又聲言:夷人入其界者,登時格殺勿論。」
  2. 02.清.林則徐〈恭報抵粵日期折〉:「分派兵哨各船,在伶仃洋一帶,按月輪流堵截,無論內地何項船隻駛近夷船,概行追擊,倘敢逞兇拒捕,格殺勿論。」
  3. 03.《清史稿.卷二五.宣統本紀》:「儻有匪徒從中煽惑,意在作亂者,照懲治亂黨例,格殺勿論。」
說明

本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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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教育部《成語典》字詞號 1215,本頁整理 1 個義項。
跨辭典
同一詞另有 1 筆他部辭典條目,可用頁首「切換辭典」互相對照。
編排
釋義、例詞與書證依原文順序分段呈現,文字一字未改;標題、導覽、易混提示與索引連結為本站編排。
依據版本
教育部四部辭典民國 115 年 9 月 29 日網路版。官方釋義逐字照錄,未改寫;分段與標籤為本站編排。
編寫與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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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教育部《成語典》(格殺勿論),取用日期 2026-11-02。引用時請標明辭典名稱與本站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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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資訊
資料採「創用 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臺灣 3.0 版授權條款」釋出;本站依原樣呈現,未改寫釋義。內容最後更新: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