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美、法、英、日、義等協約國於西元一九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巴黎凡爾賽宮對戰敗國德、奧、土、保、匈五國簽訂的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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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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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巴黎和約的意思
官方原文,未改寫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美、法、英、日、義等協約國於西元一九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巴黎凡爾賽宮對戰敗國德、奧、土、保、匈五國簽訂的和約。主要內容為:德將阿爾薩斯、洛林兩地交還法國;薩爾煤礦歸法;凡德國殖民地由英、法、日等國瓜分;德國承認奧地利獨立;規定萊因河以東五十公里為非軍事區,並限制德國軍備,且需支付美、英、法等國巨額賠款。因和約內容極為苛刻,致使德國國內經濟不穩定,形成日後希特勒崛起,種下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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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字詞號 000040106,本頁整理 1 個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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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版本
- 教育部四部辭典民國 115 年 9 月 29 日網路版。官方釋義逐字照錄,未改寫;分段與標籤為本站編排。
- 引用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巴黎和約),取用日期 2026-11-03。引用時請標明辭典名稱與本站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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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與授權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 官方檢視「巴黎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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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採「創用 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臺灣 3.0 版授權條款」釋出;本站依原樣呈現,未改寫釋義。內容最後更新: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