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辟」和「巴臂」的差別在哪?
意思、用法與例句對照
「八辟」與「巴臂」教育部辭典未將兩者互列為相似詞,注音同為「ㄅㄚ ㄅㄧˋ」,屬同音詞。
釋義、用例與書證取自教育部辭典,原文照錄;結論句與對照表由本站依官方欄位整理,非教育部原文。編輯撰寫的辨析文章將陸續補上。
對照
兩者對照表
官方欄位| 項目 | 八辟 | 巴臂 |
|---|---|---|
| 辭典 |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
| 注音 | ㄅㄚ ㄅㄧˋ | ㄅㄚ ㄅㄧˋ |
| 漢語拼音 | bā bì | bā bì |
| 部首 | — | — |
| 總筆畫 | — | — |
| 義項數 | 1 | 1 |
| 互列相似詞 | 否 | 否 |
| 相似詞 | — | — |
| 相反詞 | — | — |
| 條目 | 看「八辟」完整條目 | 看「巴臂」完整條目 |
「互列相似詞」由本站比對兩邊官方欄位得出;其餘各列皆為教育部辭典的官方欄位。
釋義
「八辟」官方釋義
官方原文,未改寫辟,法令。「八辟」是周代針對八種特殊身分者所訂的減刑法律,分為議親之辟(對宗室之親)、議故之辟(對王之故舊)、議賢之辟(對有德行之人)、議能之辟(對有道藝之人)、議功之辟(對有功勛之人)、議貴之辟(對有高爵位之人)、議勤之辟(對憔悴國事之人)、議賓之辟(對先賢之後)。見《周禮.秋官司寇.小司寇》。八辟本不列入正式的法律中,後來改稱為「八議」,納為正式的法規,自漢沿用至清。
- 《周禮.秋官司寇.小司寇》:「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
- 唐.賈公彥.疏:「鄭注云:『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若然,此八辟為不在刑書。若有罪當議,議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罰。」
出處: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原文照錄、未改寫;依 CC BY-ND 3.0 TW 授權 · 官方檢視。
釋義
「巴臂」官方釋義
官方原文,未改寫證據、根據。
- 《京本通俗小說.錯斬崔寧》:「那府尹喝道:『胡說!這十五貫錢,分明是是他丈人與女婿的,你卻說是典你的身價,眼見沒巴臂的說話了!』」
也作「把柄」。
出處: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原文照錄、未改寫;依 CC BY-ND 3.0 TW 授權 · 官方檢視。
問答
常見問題
本站整理「八辟」和「巴臂」有什麼不同?
「八辟」與「巴臂」教育部辭典未將兩者互列為相似詞,注音同為「ㄅㄚ ㄅㄧˋ」,屬同音詞。本頁並列兩者在教育部辭典的官方釋義、用例與書證,可直接對照義項與用法。
「八辟」和「巴臂」可以互換嗎?
教育部辭典未將兩者互列為相似詞,兩者語意不同,不宜互換使用。
「八辟」和「巴臂」怎麼讀?
「八辟」讀作 ㄅㄚ ㄅㄧˋ(bā bì);「巴臂」讀作 ㄅㄚ ㄅㄧˋ(bā bì)。
方法
編寫方法與資料來源
本站整理- 釋義、用例、書證與辨析: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原文照錄並標示出處(官方原文,未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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